(2015)一中民终字第7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崔×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7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上诉人崔×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又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崔×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懿荣审 判 员 胡 沛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