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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城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戴来与李德、黄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来,李德,黄玲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城民初字第94号原告:戴来,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董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德,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黄玲芬,女,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王小惠,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来诉被告李德、黄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来于2015年10月8日以尚未收集完证据待收集完证据之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来撤回对被告李德、黄玲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戴来承担,另一半724元退回原告戴来。审 判 长  胡件平人民陪审员  姜里生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舒胜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