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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29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芹。被告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2313893.5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13893.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