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长立与北京康亿隆建筑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立,北京康亿隆建筑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田金刚,王延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064号原告刘长立,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康亿隆建筑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尚书苑小区12号楼1层12-14。被告田金刚,男,1967年7月10日生。被告王延锋,男,1969年4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立与被告北京康亿隆建筑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被告田金刚、被告王延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长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