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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仲撤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兰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杏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兰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杏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仲撤字第18号申请人浙江兰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伟江。被申请人应杏斐。申请人浙江兰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应杏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虞劳人仲案字(2015)第44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兰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兰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兰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浙江兰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人民陪审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