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梅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705号原告梅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涂某某,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颜如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婵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