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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梅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705号原告梅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涂某某,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颜如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婵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