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我家山水小区惠风苑5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周福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