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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张国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芹,张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芹(琴)。被申请执行人:张国民。申请执行人张玉芹执行张国民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建朱民初字第02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民交上部分款项后,余款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6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