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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宁、张兴家、姜厚明、马洪良、王东、杨茂盛、杜祖启、王长宝、唐明、谭树中与被申请人大连江海达船务有限公司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宁,张兴家,姜厚明,马洪良,王东,杨茂盛,杜祖启,王长宝,唐明,谭树中,大连江海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保字第51-1号申请人:韩宁,男。申请人:张兴家,男。申请人:姜厚明,男。申请人:马洪良,男。申请人:王东,男。申请人:杨茂盛,男。申请人:杜祖启,男。申请人:王长宝,男。申请人:唐明,男。申请人:谭树中,男。委托代理人:孔泉,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十名申请人共同委托)。被申请人:大连江海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杨悦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宁、张兴家、姜厚明、马洪良、王东、杨茂盛、杜祖启、王长宝、唐明、谭树中(以下简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大连江海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做出(2015)大海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和扣押船舶命令,在大连港扣押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中国籍“江海达68”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80万元或等值财产的可靠担保。现申请人已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就相关海事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诉讼财产保全。审判员  信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卞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