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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2号潘英杰与汤建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英杰,汤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法立保字第42号申请人潘英杰,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廖建起,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汤建玲,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申请人潘英杰与被申请人汤建玲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R×××××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粤R×××××号小型轿车在价值2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汤建���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R×××××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