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俊富与王智国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俊富,王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30号申请人:许俊富,男,1971年4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王智国,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许俊富、王智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俊富、王智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智国赔偿许俊富:狗的物损3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二、许俊富、王智国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