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4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翟文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文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074号原告:翟文帮,男。委托代理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120001020872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路中段。诉讼代表人:杜家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1201110463955。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1201210127962。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文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文帮于2015年9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文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文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翟文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俊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