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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李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李学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王金平,男,汉族,1971年8月1日,住甘肃省迭部县。被告李学川,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诉被李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