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李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李学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王金平,男,汉族,1971年8月1日,住甘肃省迭部县。被告李学川,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诉被李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