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04号原告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龙川东路饮服新村A栋201。法定代表人邹勇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积经,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物流大道313号二段。法定代表人陈山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有意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为964元,由原告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