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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吕峰与陈伟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峰,陈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243号申请执行人吕峰。被执行人陈伟庆。吕峰与陈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陈伟庆尚结欠吕峰借款本金及利息28000元,该款由陈伟庆自2015年4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吕峰2800元,至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8元。因陈伟庆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吕峰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8388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列入失信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陈伟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依法司法拘留。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宇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