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金香与李应春、周友枝、李鑫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李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628号申请人姚某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被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本院受理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周某某、李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周某某、李某的银行存款30万元,担保人姚文清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周某某、李某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姚文清名下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48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一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