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景莲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莲,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359-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莲。被执行人王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莲与被执行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1)宣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1)宣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1)宣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裴新宙审 判 员 武 江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