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立仁与赵一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仁,赵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陈立仁,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赵一明,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立仁与被执行人赵一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立仁依据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95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一明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一明的银行存款31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