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童兴龙与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刘化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48-2号原告童X被告河北省X医院委托代理人王X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刘X,委托代理人张X原告童X与被告河北省X医院、刘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颖审判员 连 坤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