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晨辉与陈文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晨辉,陈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申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刘晨辉。委托代理人吕德辉,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文。申请再审人刘晨辉因与被申请人陈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刘晨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定案错误,审核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判决显失公正,应通过再审程序纠正。本院审查查明:原告陈文诉被告刘晨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陆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2015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晨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刘晨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渊审判员 蒋 乐审判员 朱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宁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