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福诉被告德力格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福,德力格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马永福,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德力格尔,男,出生年月日和民族不详,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永福诉被告德力格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宝君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永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力格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永福诉称,被告德力格尔于2011年4月8日向我赊购二铵、复合肥、种籽母本、父本共欠4440元。当时口头约定到秋付款。但到期后,被告德力格尔拒不偿付,拖欠至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德力格尔支付所欠444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德力格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5日,原告马永福与妻子李学琴登记注册扎鲁特旗鲁丰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02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5日,许可经营项目为:农业新技术推广;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农药批发零售;农副产品收购。一般经营项目:化肥零售。2011年4月8日,被告德力格尔从原告马永福经营的扎鲁特旗鲁丰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赊购二铵6袋×190元,计1140元;复合肥16袋×150元计2400元;种子母本120斤×6元,计720元;种子父本30斤×6元,计180元;总欠4440元。当时被告德力格尔出具一枚欠据,约定于当年12月20日付清。但至今未付。另,因国家对种子管理制度的要求,原告马永福与妻子李学琴登记注册的扎鲁特旗鲁丰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注销登记。原告马永福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被告德力格尔出具的一枚欠据;4、扎鲁特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上列证据能够证明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马永福与被告德力格尔之间因买卖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德力格尔应履行全部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永福4440元;如果被告德力格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德力格尔负担。被告德力格尔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马永福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图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