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半民初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虎彪诉被告吴晓芳、陶龙、尚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虎彪,吴晓芳,尚晓丹,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半民初字第623-1号原告:胡虎彪,男,汉族。被告:吴晓芳,男,汉族。被告:尚晓丹,男,汉族。被告:陶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虎彪诉被告吴晓芳、陶龙、尚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吴晓芳、陶龙、尚晓丹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巍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