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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牛民言与魏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民言,魏丹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86号原告:牛民言,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12231989********。委托代理人:马志华涡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魏丹丹,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原告牛民言诉被告魏丹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两月后被告因生气外出至今未回,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现金和五金首饰。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应视为法律规定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完全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会华审判员  姜 峰审判员  于姗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