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优发与黄小骑、黄有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优发,黄小骑,黄有盛,黄有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黄优发,男,192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委托代理人刘训辉,系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小骑,男,194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黄有盛,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黄有隆,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优发诉被告黄小骑、黄有盛、黄有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优发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优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优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优发承担50元,退回50元给原告黄优发。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优发承担。审 判 长  廖达伟人民陪审员  赖后清人民陪审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臻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