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立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诸新民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中立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诸新民。上诉人诸新民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诸新民于2015年4月15日向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平原县公安局平公(腰)行罚决字第(2015)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原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5日、2015年6月3日两次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2015年7月3日平原县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诸新民撤诉处理。2015年7月29日上诉人诸新民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延军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粱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