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林某甲,女,汉族,住闽侯县。被告林某乙,男,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贤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