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王某,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蒲发勇,四川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