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金昌市某某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曹某某,金昌市某某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92-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金昌市某某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某某赔偿款5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赔偿款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某某赔偿款400000元(已履行完毕),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子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