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瑞芹与张再海、付庆伍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陈瑞芹。被告张再海,成年。被告付庆伍,成年。被告付立强,成年。被告米俊生,成年。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芹与被告张再海、付庆伍、付立强、米俊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瑞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瑞芹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