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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俊华与崔纪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华,崔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377号申请人张俊华。被执行人崔纪民。申请人张俊华与被执行人崔纪民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莘证执字第81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解释的规定,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增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