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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冬贵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冬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先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该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冬贵,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冬贵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冬贵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冬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母茂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侯宇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