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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与李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李景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2091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被申请人:李景贵,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李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申请人负担50%。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