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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刑二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温宏鹏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宏鹏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二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宏鹏,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汉族,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卫生监督管理局科员,住佳木斯市前进区。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贪污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相曾,黑龙江省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宏鹏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宏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被告人温宏鹏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温宏鹏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姚剑英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