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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韦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荣,韦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荣,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林甸县X街X委。被执行人韦继祥,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林甸县X街XX北侧。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英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