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刘某,男,1954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李某,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