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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国兵与沭阳县苏雪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兵,沭阳县苏雪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黄国兵,居民。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星,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苏雪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南晓玲。原告黄国兵诉被告沭阳县苏雪粮油有限公司、南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国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