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国兵与沭阳县苏雪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兵,沭阳县苏雪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黄国兵,居民。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星,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苏雪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南晓玲。原告黄国兵诉被告沭阳县苏雪粮油有限公司、南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国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