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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丹与林建兴、袁珠燕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丹,林建兴,袁珠燕,福建晟达电气有限公司,福建乾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吴丹,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建兴,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在永安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袁珠燕,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晟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高新区赤坑片区B-04-1地块)。法定代表人林建兴,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乾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雁北路(龙雁工业集中区M-5-1地块)。法定代表人林建伟,经理。申请执行人吴丹与被执行人林建兴、袁珠燕、福建晟达电气有限公司、福建乾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6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丹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3)龙新执行字第2220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林建兴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大唐世家325号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以60万元拍卖成交,拍卖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受偿;依据(2014)龙新执行字第3032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福建晟达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赤坑村380-10-14工业用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以295万元拍卖成交,拍卖所得价款除支付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外均由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受偿,被执行人福建乾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雁北路(龙雁工业集中区M-5-1地块),目前尚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另外,通过车管、房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林建兴、袁珠燕、福建晟达电气有限公司、福建乾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8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