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广慧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总公司宁夏分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67-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广慧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李学慧,系该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蒋小兵,系该分公司经理。第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叶新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50427元,违约金1万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06元,合计612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系第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12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