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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四权与西安鑫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四权,西安鑫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979号申请执行人韩四权。被执行人西安鑫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56号皇家公馆2幢011512号。申请执行人韩四权与被执行人西安鑫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西安鑫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630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四权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3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鑫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4日,本院办案人员前往被执行人西安鑫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经物业办经理介绍,被执行人西安鑫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物业登记过,也没有听说过这个公司。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查询存款为0元、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分行查询存款为0元、华夏银行查询存款为0元、长安���行查询存款为0元。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9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