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爱华、余勇锋与余祖发、余艳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华,余勇峰,余祖发,余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华。申请执行人余勇峰。被执行人余祖发。被执行人余艳发。申请执行人陈爱华、余勇峰与被执行人余祖发、余艳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祖发、余艳发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爱华、余勇峰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祖发、余艳发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土地、房产部门无土地、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188997.45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