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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郑某。被告:邵某。本院在��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