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熊小容与左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容,左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03号原告:熊小容,女,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7923。被告:左小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公民身份号码×××8498。原告熊小容诉被告左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圣开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小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小容诉称:2015年3月14日至2014年5月17日,被告左小平招用原告熊小容在中山市古镇曹一、曹二、曹三、古一、古二、古三等工地做散工,但被告左小平却只发放了一部分生活费,而没有发放工资。经催讨未果,为此,原告熊小容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左小平支付劳动报酬4070元。原告熊小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3.欠条,证明被告左小平亲笔确认欠原告熊小容劳动报酬4070元。被告左小平无提出答辩,也无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左小平向熊小容、汪元安等人出具欠条,确认欠熊小容工资4070元。本院认为:熊小容提供的欠条证实左小平欠熊小容劳务报酬4070元,对该欠款,左小平应向熊小容清偿。左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出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本案的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熊小容支付劳务报酬4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左小平负担(该款原告熊小容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左小平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左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25元给原告熊小容,法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圣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