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钦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蒋钦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原穗丰市场)东方明珠小区5-B703。法定代表人明小宁,该公司经理。被告蒋钦丽,居民。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钦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秀红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人民陪审员 黄小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