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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安图县明月镇爱家装饰材料商店与王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明月镇爱家装饰材料商店,王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安图县明月镇爱家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安图县。经营者:刘德静,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刘景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王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明月镇爱家装饰材料商店诉被告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明月镇爱家装饰材料商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明月镇爱家装饰材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明月镇爱家装饰材料商店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