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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5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男,1991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蒙×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铁道桥北侧处驾驶机动车与其它车辆发生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7mg/100ml。被告人蒙×后经传唤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蒙×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