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张兰菊与韩跃坤、韩应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菊,韩跃坤,韩应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466-1号原告:张兰菊。被告:韩跃坤。被告:韩应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区支公司负责人:冯玉鹏,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号。原告张兰菊诉被告韩跃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韩跃坤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韩跃坤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