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董达云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达云,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董达云,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黄荆村第六居民组居民。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芮城路口向东50米处。法定代表人孟金果,女,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五一路***号居民。申请执行人董达云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