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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满某与济宁市新技术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公司,苏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70号原告满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第三人苏某。本院受理原告满某与被告某公司、第三人苏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第三人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满某负担。审判员  刘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