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满某与济宁市新技术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公司,苏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70号原告满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第三人苏某。本院受理原告满某与被告某公司、第三人苏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第三人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满某负担。审判员 刘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