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某某与被执行人俄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某某,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青某某,女,藏族,1964年11月生,系青海省同德县城关。被申请执行人俄某某,男,藏族,1969年11月生,系青海省同德县巴沟乡。申请执行人青某某与被执行人俄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州中级人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南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依然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故同德县移民安置局协助我院在同德县巴沟乡然果村村民俄某某名下的其余发放补助款扣缴我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杰才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拉 毛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