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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李某甲,女,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某,男,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翟延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生有一子陈某已成年。被告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原告负担。被告缺席无答辩。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6月12日在《北方法制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某某某街道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证明李某甲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84年结婚,结婚证丢失。2、某某某街道某某某社区出具证明一份。主要证明。陈某某于2005年离家至今未归,陈某某下落不明,两人感情不和,一直分居。3、证人黄某出庭作证。主要证明我与原、被告没有亲属关系,与原、被告系屯邻关系。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长期分居,被告走10多年了,至今下落不明。4、证人李某乙出庭作证。主要证明我与原、被告没有亲属关系,与原、被告系屯邻关系。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长期分居,被告走10多年了,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生有一子陈某已成年。被告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某某某街道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某某某街道某某某社区出具证明、黄某、李某乙证人证言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结婚,被告陈某某于2005年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近十年,且有刘房子街道刘房子社区出具证明、黄某、李某乙证人证言在卷为凭,夫妻间长期分居,互不履行义务,可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虽经本院做和好工作,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佳     宏人民陪审员 于     淑     芹人民陪审员 崔静波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曲     艳     丽 关注公众号“”